90年10月24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90年11月20日校長核定
92年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2年7月18日校長核定
92年10月24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2年11月24日校長核定
93年5月2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3年6月21日校長核定
93年11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3年12月13日校長核定
98年1月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8年2月13日校長核定
100年6月1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00年7月8日校長核定
104年11月25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04年12月19日校長核定
106年11月2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06年12月12日校長核定
108年12月1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09年1月9日校長核定
110年 6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10年7月13日校長核定
111年12月2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12年2月1日校長核定
112年6月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112年6月21日校長核定
- 第一條
- 讀者須憑有效證件入館
- 本校教職員工憑服務證、學生憑學生證入館。
- 本校教職員工之眷屬憑本館核發之眷屬借書證入館。本校教職員工生於學習、研究或公務目的下,因有子女照護需求者,得申請六足歲(含)以下子女一同入館,並全程陪伴。
- 本校校友憑永久校友證或加辦借書權益之常年校友證入館。
- 其他持有本館核發之閱覽證及借書證讀者,憑該證入館。
-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之教職員工生,依雙方館合作協議辦理申請後,憑該校服務證或學生證入館。
- 校外人士(年滿十八歲者)得憑身分證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總圖書館每日限額200名,南大校區圖書分館每日限額50名。
- 年滿十五歲至十八歲之校外人士,於本校寒暑假期間,得憑身分證換取臨時閱覽證進入總圖書館,惟入館人數每日限額30名。
- 持臨時閱覽證入館之讀者須先填寫基本資料,並於離館當日繳回臨時閱覽證,逾期未繳回者,處以一日新台幣10元之滯還金,按日累計;該證折損或遺失者,須另繳交處理費200元。
- 第二條
- 讀者證件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如有遺失應向本館聲明報失,並向原核發單位申請補發;其在聲明前因證件遭人冒用致本館圖書資料蒙受損失時,原證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 持他人證件入館者或將證件借予他人者,雙方均停止入館及借閱權30日。
- 讀者非法持用之證件若為本館所核發,且為第二次違規使用時,本館得沒收該證,原證件所有人不得再向本館申請核發。
- 第三條
- 本館採開架式管理之館藏,均可自由取閱,閱畢置於指定位置;採閉架式管理之館藏須依本館相關規定申請調閱。
- 第四條
- 讀者須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依相關規定使用館藏。
- 第五條
- 讀者應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品質,不得攜帶或使用食物、含酒精飲料,飲料必須以符合本館飲食規範之容器盛裝,並嚴禁喧嘩及其他影響讀者權益之行為。
- 讀者應妥善使用本館館藏及相關設備,不得有污損、破壞及偷竊等情事;使用空間應遵守各空間使用須知,各空間不得進行營利之家教、推銷行為;如有拍攝需求,應向本館提出申請。
- 讀者不得以物品預佔閱覽席位。凡要離座30分鐘以上者,應將個人物品攜離;違者,圖書館得將其物品集中存放,且不負保管之責。
- 第六條
- 讀者使用本館電腦或網路應遵守「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公用電腦及網路使用規範」。
- 第七條
- 讀者應遵守本館各項規定。凡違規或危及館舍、館藏設備及人身安全者,悉依「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行為處理要點」處置。
- 第八條
- 第八條 具有本館核可借閱權限,或持有本館閱覽證(含臨時閱覽證)之讀者,對本館所為之管理措施或相關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讀者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第九條
-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