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3月17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97年8月26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98年4月23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104年4月13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105年5月12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108年11月20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修訂
110年5月14日圖書館書面館務行政會報修訂
111年4月12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112年5月19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一、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讀者於館舍內,發生違反本館規定之情事,除依據本館相關規定處理外,均依本要點予以登記違規記點。
二、讀者經登記違規記點累積達三點(含)者,自違規記點第三點起停止其入館及借閱權,每一違規記點折合停權十日。違規記點項目、點數及停權日數列於「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記點項目表」。非本校在職(校)教職員工生,累積違規記點達九點或違規行為經認定情節嚴重者,本館得永久停止其入館及借閱權益。
三、讀者在本館的違規行為,屬情節重大者,除由館員將違規事實,記錄於「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行為處理紀錄表」,告知當事人記點處置外,本館並依違規行為樣態及讀者身份通報相關單位處置:
- 性平事件一律通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本校學生:通報本校學務處及所屬系所主管;
- 本校同仁:通報本校人事單位及所屬主管;
- 本校同仁眷屬(十八歲以下者):通知該眷屬借書證之申請人;
- 本校同仁眷屬(十八歲(含)以上者):通報駐警隊並通知該眷屬借書證之申請人
- 他校在學生:通報所就讀學校;
- 其餘讀者:一律通報駐警隊。
四、本要點經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註1:非本校在職(校)教職員工生,累積違規記點達九點或違規行為經認定情節嚴重者,本館得永久停止其入館及借閱權益。
註2:違規記點採併計處置,經登記違規記點第三點起,開始停權,每一違規記點折合停權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