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規則

90年10月24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0年11月20日校長核定

92年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2年7月18日校長核定

92年10月24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2年11月24日校長核定

93年5月2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3年6月21日校長核定

95年5月1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年5月30日校長核定

96年5月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5月22日校長核定

96年10月2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1月23日校長核定

97年5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11日校長核定

98年1月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年2月13日校長核定

100年12月15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月6日校長核定

102年1月1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3月6日校長核定

104年11月25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12月19日校長核定

106年06月05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7月5日校長核定

106年11月2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2月1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月18日校長核定

108年6月1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7月3日校長核定

108年12月1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月9日校長核定

110年6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7月13日校長核定

113年1月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1月31日校長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之館藏資料,主要係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及經本館核可之其他團體與個人借閱參考之用。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本校總圖書館、人文社會學院圖書分館、數學圖書分館、物理圖書分館及南大校區圖書分館提供之館藏資料借閱服務。
第三條
珍藏圖書、專區典藏之本校博碩士畢業論文、期刊、報紙、縮影資料及展示中之資料等,概不外借。

第二章 借書

第四條
有借閱權之讀者須簽署「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讀者權益聲明書」,借閱權始生效,並憑本館認可之證件借閱館藏資料。
各身分讀者借書證依以下各款辦理。
  1. 本校學生憑學生證辦理借書;研究所新生於當學年度(8月31日前)已辦理報到並繳交畢業證書正本或切結書者,憑身分證辦理借書。
  2. 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兼任教師、短期客座、博士後研究人員、職技員工、約用助理、榮譽退休教授憑人事室核發之服務證辦理借書;上開身份讀者可為其配偶與6歲以上直系眷屬申辦眷屬借書證。
  3. 本校退休人員、休學生、校友、短期研究人員、短期進修班暨學分班學員、研發處合作廠商、教職員眷屬及清華附小專任教職員,依上開身分借書證辦理要點申請辦理借書證。
  4. 上述各款身分外之校外人士依「圖書館之友作業要點」申辦借書證。
  5. 基於互惠原則與本館建立合作關係之圖書館讀者,根據雙方館簽訂之館際互借辦法或合作協議書辦理借閱。
  6. 辦理圖書館之友、休學生、校友、短期進修班學員借書證者應繳交保證金,借書證不再使用時保證金無息退還。持證人如未依規定歸還圖書或繳納滯還金,本館得於借書證到期六個月後沒收全額保證金,持證人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辦。
第五條
讀者借閱之權限規定如附表「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數量、期限及說明」。
讀者借閱視聽資料,應確實遵守著作權法及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規定,如有違反,由借閱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還書

第六條
讀者所借閱之館藏資料應依本館規定如期歸還。
第七條
本館進行館藏清點時,得預告並收回借出之館藏。
第八條
讀者須於借閱期限內歸還所借圖書資料,如有逾期,並須依規定繳交滯還金。
  1. 教職員工離職前須還清所借圖書資料或滯還金,否則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2. 學生畢業、轉學、休學或退學者,須於離校前還清所借圖書資料或滯還金,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3. 持圖書館製發的借書證者,須於使用期限前還清所借圖書資料或滯還金,否則不予辦理續證或保證金退還手續。
  4. 保證金自借書證到期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還,逾期五年本館即不受理並得沒收全額保證金。
第九條
讀者於非辦理借還書時間內,歸還借閱館藏時(不含視聽媒體),可逕投入圖書館所設置之還書箱內,惟其歸還紀錄概以本館紀錄為準,逾期歸還者仍須依本規則之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預約與催還

第十條
第十條 讀者擬借之館藏資料若已被借出,可辦理預約,並應於圖書館發出預約可借通知後三日內,到館辦理借閱手續。
讀者借閱圖書時,若該書已有其他讀者預約,則借期一律縮為十四天。
讀者外借之圖書如有其他讀者申請預約,本館將發出催還通知,原借閱者應於本館發出催還通知後十四天內歸還。

第五章 違規與賠償

第十一條
讀者借閱館藏資料未如期歸還者,除停止其借閱權外,每冊(件)每逾一日須課以新臺幣5元之滯還金。
讀者辦理離校前,應歸還所借資料及繳清滯還金。
讀者借閱館藏資料逾期逾三十天或資料歸還後之未繳滯還金累計達新台幣500元者,則停止圖書館使用權至到館處理為止。
讀者借閱限館內使用之資料或隔夜借閱之資料時,如有逾期,另依本館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讀者遺失館藏資料應以相同資料賠償,如有新版,得以新版賠償;公開播映版媒體遺失須購買公開播映版資料賠償。辦理資料賠償需另繳交處理費每冊(件)新台幣100元。
遺失之館藏資料如已絕版無法購得,依登錄價三倍賠償,無登錄價者,中文圖書賠償新台幣2000元,外文圖書賠償新台幣3000元,家用版視聽媒體賠償新台幣1000元,公開播映版視聽媒體賠償新台幣5000元。
讀者遺失館藏資料之賠償,須經圖書館人員核可及計算;若為未成年讀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讀者不得在館藏資料上圈點、評註、折角、塗抹、或毀損,違者比照本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賠償,並報請相關單位議處;讀者借閱或使用時若已發現上述情事,應立即向館員聲明。
第十四條
讀者證件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如有遺失應向本館聲明報失,並向原核發單位申請補發;其在聲明前因證件遭人冒用致本館圖書資料蒙受損失時,原證件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
持他人證件借閱資料者或將證件借予他人者,本館除追還當時所借館藏外,並停止雙方入館及借閱權三十日。
讀者非法持用之證件若為本館所核發,且為第二次違規使用時,本館得沒收該證,原證件所有人不得再向本館申請核發。
第十五條
讀者應依相關規定使用館藏資料,違者依本規則及「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行為處理要點」處理。

第六章 申訴

第十六條
具有本館核可借閱權限,或持有本館閱覽證(含臨時閱覽證)之讀者,對本館所為之管理措施或相關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讀者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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