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0月24日11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年11月19日11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核備
114年10月23日114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11月18日114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核備
- 第一條
- 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處理本校碩士與博士學位論文(以下簡稱學位論文)之延後公開,依「國立清華大學碩士學位考試細則」第十四條與「國立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考試細則」第十四條,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學位論文如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學生(論文著作人)應提出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
- 第三條
- 申請延後公開需定合理期限,每次申請以五年為限;審核程序與須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學生
應於進行學位考試時檢具「國立清華大學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申請書」(以下簡稱延後公開申請書)及足供佐證審查之文件,由論文考試委員審核確認符合前條延後公開之要件,並經所就讀之系所主管簽核後,學位論文始得延後公開。
(二)已上傳電子檔學位論文至本校博碩士論文庫,並完成審核者;已畢業取得學位之校友
依「國立清華大學學位論文異動處理原則」,辦理異動申請;須檢具「國立清華大學學位論文異動申請書」、延後公開申請書及足供佐證審查之文件,經原所有學位論文考試委員之審核同意,或經原就讀系所之系(所)務等會議審核確認,學位論文之延後公開時間始得異動。
- 第四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提請行政會議核備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