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圖書資訊及文物資料受贈處理要點

97年5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7年6月11日校長核定

106 年11 月20 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 年12 月11 日校長核定

 

一、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處理受贈圖書資訊及文物資料,節省購置成本及充實館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1. 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2. 文物資料:指前項以外之日記、書信、照片、手稿、圖畫、雕塑等具有歷史、學術、美學或其他收藏價值之物品。
  3. 受贈標的:指贈與人無償贈與本校之自己所有圖書文物資料。

三、本館受贈圖書資訊或文物資料如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本館得婉拒贈與:

  1. 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或其取得、持有違反法令規定者。
  2. 內容不具典藏價值者。
  3. 捐贈人之要求本館難以執行者。
  4. 毀損不堪使用者。
  5. 本館已有複本者。
  6. 不符合本館館藏發展原則者。

珍善本書刊資料或珍貴文物資料價值之認定,必要時得由本館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評選會議評定之。

圖書資訊或文物資料之受贈如有爭議,得由館長邀集本館「館藏規劃小組」會議議決。

四、本館與捐贈人得訂定贈與契約,載明受贈標的之所有權、附著於其上著作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運用等相關權利義務。

五、受贈標的之保存、陳列、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悉依本館相關規定。

六、受贈標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另闢專室、專架陳列。

七、本館對捐贈者之致謝如下:

  1. 依捐贈者意願,備專函致謝,並於納入館藏之受贈標的加註捐贈者姓名。
  2. 受贈標的納入館藏之數量一次達五百冊(件)以上者,由本館致贈「圖書館之友」借書證一張,有效期限一年。
  3. 捐贈價值珍貴之圖書資訊或文物資料,得由本館館務行政會報討論決議,專案辦理。

八、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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