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與他館互換借書證作業要點

91年5月1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1年6月17日校長核定

95年11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5年12月21日校長核定

91年5月16日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

91年6月17日校長核定

95年11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5年12月21日校長核定

96年5月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6年5月22日校長核定

100年12月15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月6日校長核定

106年6月5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7月5日校長核定

 

一、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基於圖書館間資源共享及互惠原則,與其他圖書館透過互換借書證建立合作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與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互換借書證者,雙方簽訂互換借書證協議書。協議書內容載明雙方權利義務相關事項,有效期限兩年,協議期滿時,雙方得評估互惠情形後,重新續訂協議。

三、為維護本校讀者之權益並兼顧館際互惠之原則,交換借書證之數量、權利視雙方館藏及需求而定,原則以十枚借書證為限。

四、凡提出申請者,須經本館館務行政會報審核通過,審核條件如下:

  1. 合作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院校圖書館。
    • 竹苗地區政府機構、非營利性研究或文教機構圖書館。
    • 經立案之公私立專門圖書館。
  2. 館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館藏書刊三萬冊以上。
    • 具有特殊、珍貴主題館藏,符合本校教學研究需要。
  3. 目錄查詢:可提供線上公用目錄或紙本式目錄供查詢。

五、凡持有本館互換借書證者,可享下述服務:

  1. 可至本館各館藏地閱覽或借書。
  2. 借閱權益依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規則。

六、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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