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於館內拾得之遺失物,或逾時留置閱覽區的私人物品,本館均納入遺失物處理範圍,並依下列流程處理:
- 櫃台人員檢查並登記遺失物內容。
- 遺失物拾得人如表明不放棄取得拾得物之權力,則直接請拾得人自行交警察單位公開招領;拾得人若同意將拾得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圖書館,則圖書館受理並登記入失物招領系統,由圖書館公告後再交警察單位公開招領。
- 遺失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本館得逕行拋棄、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
- 可辨識遺失物之所有人者,圖書館即通知所有人領回;無法辨識遺失物之所有人者,於本館網頁公告招領。
- 於公告招領期間,有受領權者認領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依實填寫認領記錄表並簽名,經本館確認無誤後,領回遺失物。
- 遺失物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一個月,有受領權之人未認領時
- 遺失物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上者,將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公開招領6個月。
- 遺失物價值在新台幣500以下者,由圖書館取得其所有權,現金將捐贈清華大學急難救助帳戶,物品則舉辦失物開放領用。
如於公告招領期間,有受領權之人前來認領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依實填寫認領記錄表並簽名,經本館確認無誤後,將遺失物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