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8月17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民國112年 5 月 19 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修訂
一、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運用館舍典藏空間,維持館藏資料品質及適用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館藏淘汰之範圍,包括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等,有特殊典藏價值之館藏不在此限。擬淘汰報廢之館藏資料須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定,逾最低使用年限3年,並符合本館淘汰原則。
三、淘汰原則
(一) 通則
- 缺頁、損毀至不堪使用者。
- 過多之複本。
- 內容過時已無參考或使用價值者。
- 有新版資料或電子資源可取代舊版者。
- 借閱遺失已辦妥賠償手續之館藏資料。
- 經盤點及協尋未果,去向不明狀態達1年者。
- 違反著作權法之館藏資料。
(二)期刊
- 休閒性或非學術性期刊。
- 政府機關、學校單位贈閱之出版品,能以其他方式取得資料者。
- 可由買斷的電子期刊或全文資料庫取代者。
- 彙編本內容已涵蓋全卷之單本期刊。
(三)視聽資料
- 資料載體已無相關設備可使用者。
- 主體已報廢之書後附件。
四、本館淘汰之館藏依以下程序進行報廢。
- 註記:館藏管理單位檢視及確認擬報廢館藏符合本要點之淘汰原則,並於系統註記。
- 造冊:典閱組每年定期匯出系統中擬報廢館藏報表,並依主計室減帳作業需求,製作報廢館藏清冊,送請採編組及各館藏管理單位覆核。
- 簽核:典閱組上簽申請館藏報廢,簽會保管組、主計室,陳請校長核定。依行政院「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必要時,報請教育部及審計機關同意。
- 銷帳:典閱組向保管組、主計室提交圖書財產減帳報表,辦理減帳相關事宜,並於圖書館系統註銷館藏紀錄。
- 公告轉贈:視廢品狀態進行轉贈作業。
- 殘品銷毀:完成報廢之館藏廢品,辦理清運銷毀作業。
- 館藏報廢作業,每年以辦理1次為原則,視實際需求增減之。
五、本館每年淘汰報廢之館藏數量,依圖書館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超過總館藏量百分之三。
六、本要點經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