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 年12 月30日99 會計年度第10 次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0 年3月21日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3日104 年度第2 次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104 年度第9次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107年度第3次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110年度第2次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校長核定
一、宗旨
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分利用校內外人力資源推動各項服務,提供志願參與本館各項服務工作者,奉獻智慧與經驗,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格條件
年滿15歲,具主動奉獻、服務熱誠、品格優良、熱愛圖書館,且無不良嗜好,並能遵守本館相關規定者。
學經歷符合本館需求,並願意配合本館指派工作者。
三、志工類別與服務時間
(一)一般志工:服務時間配合本館開館時間,每週至少須服務3小時。
(二)專案志工
- 文史志工:協助本館特藏業務,每週至少須服務3小時。
- 導覽志工:配合本館任務指派,每年至少服務20場次;若身份為本校在校生,每年至少服務12場次。
四、招募方式
本館一般志工招募採公告辦理招募說明會,並公布服務項目;專案志工招募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
申請者參加面談錄取後,須完成基礎教育訓練與6小時職前暨特殊教育訓練,並由任用單位主管考核合格後,發給志工證,正式擔任各項服務工作。
五、權利義務
(一)權利
- 可獲發本館志工證一張,權益比照「圖書館之友」借書證辦理。
- 可參與館內競賽、進修活動,以及福利活動等。
- 本館提供校內停車券,俾志工至本館服務停車之用。
(二)義務
- 志工服務為無給職,服務期間應遵守本館各項相關規定。
- 志工於服務時間應配戴志工證,須按時簽到與簽退,並填寫工作紀錄表。
- 志工若無法到館服務,須事先向所屬單位主管請假。
六、考核
志工由服務所屬單位執行考核,考核項目包括出勤狀況、工作品質及服務態度。
志工服務期間如有違反本館各項規定,或行為損及本館聲譽或權益者,本館得撤銷其資格,並收回證件,取消各項權利,情節嚴重者報請有關單位處理。
志工於四個月內3次未請假、不接受本館派任工作,或服務時數未達規定者,本館得撤銷其資格,並收回證件,取消各項權利。
七、獎勵
依志工之貢獻,本館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致贈本館感謝狀。
(二)依相關法規,報請上級單位獎勵。
八、法律責任
志工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犯他人權益,致本館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本館對其有求償權。
九、附則
本要點經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