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讀者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92年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2年7月18日校長核定

95年11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2月21日校長核定

98年1月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8年2月13日校長核定

依據104年8月6日清秘字第10409004323號函修訂

105年12月19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2月14日校長核定

106年6月5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6年7月24日校長核定

 

一、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讀者使用圖書館之權益,建立讀者申訴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讀者,係指具有本館核可借閱權限,或持有本館閱覽證(含臨時閱覽證)之讀者。

三、本館為處理讀者申訴案件,於圖書館委員會議下設「讀者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由各學院圖書館委員各一人、清華學院圖書館委員一人、學生代表一人、職員及約用人員代表一人、校友代表一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學生代表一人由圖書館委員會議之學生代表互選產生。

申評會第一次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由委員互選召集人,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並裁定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

申評會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同意始得決議。

四、讀者對圖書館所為之管理措施或相關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五、讀者之申訴,應於事件發生之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申訴人須將申訴書以雙掛號寄達本館館長室,或親自遞交本館秘書,由秘書轉達申評會處理。

六、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讀者向申評會提出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於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重新提起申訴。

七、申評會之委員,為申訴案讀者之所屬單位人員或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委員中有應行迴避者,不列入委員人數計算。

八、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列席說明。

九、本館應於讀者提出申訴後,將原處置暫時中止,該讀者使用圖書館的權利,暫時回復為未受該申訴案件懲處時之使用權;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本館不得對申訴人加計申訴評議期間之處置。

十、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

十一、申評會作成之評議決定書應由本館以雙掛號寄達申訴人簽收,或由其所屬單位代為簽收轉達,並同時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訴人;評議決定書之副本並抄送本館,由本館館長室簽收。

十二、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本館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十三、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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