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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圖書館服務規則辦法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珍藏資料使用歸規則

97 年 5 月 23 日 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7 年 6 月 11 日 校長核定

 

一、 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參考使用本館典藏之珍藏資料,並妥善保存原件,特訂定本規則。
二、 本規則所稱珍藏資料,指經本館評選為珍藏資料之中外文珍善本圖書、手稿、書信、剪報、日記、照片、校史資料及其他文物。
三、 本館典藏之珍藏資料採閉架管理,不提供外借。珍藏資料之調閱須填具調閱申請表,於預定使用日一週前向本館申請並獲核准後方能使用,其調閱限於本館規定時間辦理。
四、

本館典藏未達公開年限之珍藏資料,不提供調閱。下列珍藏資料原則上不提供調閱:

( 一 ) 資料狀況不佳且尚未修裱者。

( 二 ) 凡已經數位型式儲存或採其他方式重製者。

( 三 ) 珍善本書籍及手稿。

( 四 ) 依法令或契約限制調閱者。

( 五 ) 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提供調閱者。

五、 凡通過調閱申請者,須憑足以證明其身份之有效證件,始得調閱。
六、

調閱本館珍藏資料原件時,限於本館指定之場所使用,並遵守下列規定:

( 一 ) 閱覽前,應先將雙手清洗並擦拭乾淨,必要時依本館要求戴上手套及口罩。

( 二 ) 在指定之閱讀區內閱覽。

( 三 ) 不得在珍藏資料上塗寫任何文字或記號。

( 四 ) 手及任何物品不得壓置於珍藏資料上。除鉛筆外,其他文具不得靠近珍藏資料。

( 五 ) 閱讀珍藏資料時,應將資料平置桌上,不得直立、斜放、捲摺。

( 六 ) 翻閱珍藏資料時,應從書口下端掀頁,不得用力或急速掀頁。

( 七 ) 其他任何足以損毀珍藏資料之動作,均應避免。

( 八 ) 不得攜帶相機等與攝影有關之器材。

( 九 ) 不得攜帶影像掃描器、手提影印機等與複製有關之器材。

( 十 ) 讀者離開時,本館人員得要求檢查攜出物品。

倘有污損、破壞或不當攜出資料之行為,立即停止其調閱權限,依「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行為處理要點」辦理違規懲處事宜,並對污損、破壞之珍藏資料進行鑑價,依鑑價結果要求讀者賠償及支付鑑價時所產生之費用,且得永久取消其調閱珍藏資料之資格。
七、

凡欲複製珍藏資料者,須向本館提出申請, 說明使用目的、用途、方式,且不得有侵權之行為。

前項所稱複製,指以複印、印刷、錄影、攝影、電子資訊或其他方式,就單件資料進行部分或全部之重製, 本館得決定適宜之複製方式與複製規格 。

複製珍藏資料之收費標準由本館另訂之。
八、

本館典藏之下列珍藏資料不提供複製:

( 一 ) 已經數位化資料或已有重製物之原件。

( 二 ) 保存狀況不適於複製之資料。

( 三 ) 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複製之資料。

九、 凡於著作或研究中有 引用 本館珍藏資料者,應註明「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珍藏資料」,並無條件贈送本館作品一份。
十、

欲向本館借展珍藏資料者,應於展出前三個月,向本館提出申請,借展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如有必要,應於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延期,經本館同意後,辦理續借。珍藏資料借展須與借展人訂定契約,校外借展單位應於借展前辦妥所有借展珍藏資料之牆對牆保險手續,始可進行簽約。

本館珍藏資料之借展考量如下:

( 一 ) 借展單位以非營利機構為原則。

( 二 ) 珍藏資料已完成入藏登錄及編目手續

( 三 ) 珍藏資料狀況良好。

( 四 ) 不涉及法令限制。

( 五 ) 珍藏資料借展至國外時,應取得該國保證歸還我國或免於司法扣押之條款及約定。

( 六 ) 借展單位能提供完整的展示保存環境。

( 七 ) 借展單位過去借展紀錄良好。

( 八 ) 珍藏資料如已數位化或製作複本,以數位複本為優先。

( 九 ) 本館是否正在使用該珍藏資料。

( 十 ) 展覽地所處區域是否遭受重大危難。

( 十一 ) 其他妥善使用珍藏資料之考量。
十一、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清華大學珍藏資料調閱、複製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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