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 SiteMap
英文網頁
回首頁
清華大學圖書館服務規則辦法讀者討論室借用辦法

更新日期:2006/04/28

95年4月27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借用讀者討論室、個別視聽座與團體視聽室,特訂定本

須知。

第二條 借用對象限本校教職員工及其眷屬與在學學生;讀者討論室使用人數限三人(含)以上,個別視聽座使用

人數限二人(含)以下,團體視聽室使用人數限五人(含)以上。

第三條 各場地借用需於所在館別辦理,閉館前一小時不再受理當日借用。讀者討論室每次借用以二小時為限,個

別視聽座與團體視聽室以四小時為限;如無他人預借,可續借二小時。

第四條 借用人應憑本人校園卡或其他本校有效證件至借用場地所在館別之服務櫃台辦理借用手續;用畢亦應辦理

歸還手續。

第五條 借用人可於使用前七天起,至各服務櫃台或以電話辦理場地預約手續。每人每時段以預借一場地為限。

逾登記使用時間十五分鐘仍未辦理借用手續,或使用人數未達該場地規定之最少使用人數者,取消該次

使用權。

第六條 借用人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歸還手續,逾時未辦理者,每逾一小時需繳付超時使用費新台幣十元,不滿一

小時以一小時計算。超時使用費未繳清前,本館將暫停借用人各項圖書館借書、預約等相關權益。

第七條 各場地嚴禁做為個人家教、補習之用。一經查獲,本館將立即取消該次使用權。
第八條 借用人使用資料媒體應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個別視聽座限用本館館藏。

第九條 使用場地應遵守本館相關規範,如有違規,本館將立即停止該次使用權。使用完畢,各項設施應恢復原狀

,如有損毀、遺失,須照價賠償。

第十條 本須知經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回上一頁 回首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