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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圖書館服務規則辦法違規行為處理要點

94年3月17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一 、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讀者於總圖書館、人社分館、物理分館、數學分館及化學系圖書室,發生違反本

館規定之情事,除依據本館相關規定處理外,其餘如偷竊、持仿製證件入館、偷窺、猥褻、毀損物品或其他危及館舍、

人員安全等行為,均依本要點處理。

二、 讀者違規行為由業務單位二級主管或由其授權執行人員負責處理。

三 、 讀者違規行為經執行人員現場判斷,犯行確鑿,則以蓄意行為處理。若經執行人員現場判斷為非故意犯行,則以非蓄

意行為處理。

四 、非蓄意行為處理方式

由執行人員將發生時間、地點、事件經過、當事人姓名及所屬單位等,記錄在「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行為處理

紀錄表」,並給予違規讀者口頭告誡,提醒本館相關規定,以免再犯;若再犯,則以蓄意行為論處。

五 、 蓄意行為處理方式

(一)由執行人員將發生時間、地點、事件經過、當事人姓名及所屬單位等,記錄在「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行為

處理紀錄表」,並由當事人自行筆錄犯行經過及簽名。

(二)執行人員應依違規讀者身份移送或通知相關單位處置:

1.本校學生:移送本校學務處並通知所屬系所主管;

2.本校職技人員:移送本校人事單位並通知所屬主管;

3.本校同仁眷屬(十五歲(含)以下者):通知該眷屬識別證之申請人;

4.本校同仁眷屬(十六歲(含)以上者):移送校警隊;

5.他校在學生:移送所就讀學校;

6.其餘讀者:一律移送校警隊。

六 、違規讀者除接受上述處理外,本館得視情節輕重,酌處停止圖書館使用權。如有毀損書刊物品等,應依本館相關規定

賠償。

七 、本要點經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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