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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圖書館服務規則辦法讀者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更新日期:2006/12/25

95年11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5年12月21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讀者使用圖書館之權益,建立讀者申訴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讀者,係指具有外借本館館藏權限之人員。

第三條 本館為處理讀者申訴案件,於圖書館委員會議下設讀者申訴評議小組(以下簡稱申評小組),由各學院圖書館

委員各一人、共教會圖書館委員一人、學生代表一人、職工代表一人組成之,任期一年。其中學生代表一

人由圖書館委員會議之學生代表互選產生;職工代表一人由館長邀請選聘之。
申評小組第一次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由委員互選召集人,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並裁定申訴案件之處理程
序。
申評小組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之
同意始得決議。

第四條 讀者對圖書館所為之管理措施或相關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向申評小組提出申訴。
第五條 讀者之申訴,應於事件發生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申評小組提出申訴。申訴人須親自將申訴書
遞交本館秘書室,由其轉達申評小組處理。
第六條 申評小組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
,不在此限。
讀者向申評小組提出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於申評小組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
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重新提起申訴。
第七條 申評小組之委員,為申訴案讀者之所屬單位人員或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委員中有應行迴避者,不列入委員人數計算。
第八條 申評小組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列席說明。
第九條 本館應於讀者提出申訴後,將原處置暫時中止於讀者提出申訴前一日之狀態;申評小組未作成評議決定書
前,本館不得對申訴人加計申訴評議期間之處置。
第十條 申評小組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第十一條 申評小組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申評小組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其所屬單位代為簽收轉達,並同時
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訴人;評議決定書之副本並抄送本館,由本館秘書室簽收。
第十二條 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本館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讀者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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