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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圖書館服務規則辦法校內短期進修班學員暨修讀學分學生使用圖書館資源服務作業要點
更新日期:2003/07/28
91年5月1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1年6月17日校長核定
92年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2年7月18日校長核定
一、服務宗旨及服務對象
為方便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短期進修班學員及修讀學分學生使用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資源,特訂定「國立清華大學校內短期進修班學員暨修讀學分學生使用圖書館資源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凡由本校各所、系、研究中心等單位所舉辦之各項短期進修班之學員(無學籍者)及修讀學分學生等均適用。
二、服務項目及相關規定
  1. 借書
    1. 憑借書證可至總圖書館、人社分館、數學分館、物理分館借書。
    2. 可借書十冊,借期三十天,可預約,且可續借一次。
  2. 使用視聽中心資源
    1. 館內觀賞:憑借書證可在個別視聽室觀賞館藏媒體或借用團體室 。
    2. 外借視聽資料:可供外借之視聽資料五件,借期七天,可預約,且可續借一次。
  3. 所借館藏資料應如期歸還;如有逾期、遺失及損壞等違規情事,悉依「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規則」處理。
  4. 不得將借書證轉借他人使用,違者沒收借書證,且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申請須知
  1. 申請者須填寫「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借書證申請表(短期進修班學員暨修讀學分學生)」乙份,並經計畫主持人或所系主管核可。
  2. 每年繳交處理費伍佰元及保證金參仟元。
  3. 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之時間為借書證有效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借書證有效期限屆滿時,經查核已還清所借館藏資料,且無任何未清償之各項違規處理費者,所繳之保證金全數退還。
四、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借書證申請表
(短期進修班學員暨修讀學分學生)
申請日期:
申請人姓名:             
性別: □ 男 □ 女
身分證字號:             
地址(通訊):                              
(戶籍):                              
電 話: (公)           (宅)            
傳 真:             
E-mail:                              
進修班或修讀課程名稱:                              
注意事項:
  1. 本申請表係供短期進修班學員及修讀學分學生申請借書證之用。
  2. 請繳一吋照片一張、身分證明影本一份及新台幣參仟伍佰元(伍佰元為處理費,參仟元為保證金)。
  3. 持借書證者可借書十冊,借期三十天;可外借可供借閱之視聽資料五件,借期七天;可預約,且可續借一次。借書證若有遺失,須至總圖書館借還書櫃台辦理掛失及補發,因未及時辦理掛失致造成之損失,概由讀者自行負責。
  4. 借書證有效期限屆滿前須還清所借館藏資料及各項違規處理費,並於保證金收據上所列之期限內持收據及借書證辦理退還保證金之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5. 其他相關規定依照「國立清華大學校內短期進修班學員暨修讀學分學生使用圖書資源服務要點」、「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及「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規則」辦理。
  6. 本館聯絡人:總圖書館借還書櫃台 王素貞小姐(電話:5742996)
◎於日領到借書證,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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