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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圖書館服務規則辦法館藏資料借閱規則
更新日期:2006/06/06

90年10月24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0年11月20日校長核定
92年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2年7月18日校長核定
92年10月24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2年11月24日校長核定

93年5月2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3年6月21日校長核定

95年5月1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5年5月30日校長核定

96年5月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5月22日校長核定

96年10月2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1月23日校長核定

97年5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7年6月11日校長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之館藏資料,主要係供本校教職員工生及經本館核可
之其他團體與個人借閱參考之用。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本校總圖書館、人文社會學院圖書分館、數學圖書分館、物理圖書分館提供之館
藏資料借閱服務。
第三條 珍藏圖書、專區典藏之本校博碩士畢業論文、期刊、報紙、縮影資料及展示中之資
料等,概不外借。
第二章 借書
第四條 有借閱權之讀者一律憑本館認可之證件借閱館藏資料。
第五條 讀者借閱之權限規定如附表「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數量、期限及說明」。
第三章 還書
第六條 讀者所借閱之館藏資料應依本館規定如期歸還。
第七條 本館進行館藏清點時,得預告並收回借出之館藏。
第八條 教職員工離職前須還清所借館藏,否則不予辦理離職手續。學生畢業、轉學、休學或退學
者,須於離校前還清,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第九條 讀者於非辦理借還書時間內,歸還借閱館藏時(不含視聽媒體),可逕投入設於該館門口
之還書箱內,惟其歸還紀錄概以本館紀錄為準,若有遺失讀者須自行負責,逾期圖書仍需
補繳滯還金。
第四章 預約與催還
第十條 擬借之館藏資料若已被借出,可辦理預約,讀者須於圖書館發出預約可借通知後三日內,到
館辦理借閱手續;逾期未取者,除不予保留其預約外,並將累計其紀錄,每三冊預約逾期未
辦理借閱者,則停止其預約權三十天。
借閱圖書時,若該書已有其他讀者預約,則借期一律縮為十四天。
已被外借之圖書如有其他讀者申請預約,本館將發出催還通知,原借閱者應於本館發出催還
通知後十四天內歸還。
第五章 違規與賠償
第十一條 讀者借閱館藏資料未如期歸還者,除停止其借閱權外,每冊(件)每逾一日須課以新臺幣
五元之滯還金,逾期滿一個月者,其滯還金不再累計,改為每冊每逾一日停止借閱權一日
。停權部份可折算成滯還金,每日仍以新台幣五元計算;倘讀者辦理離校時仍在停權中,
應一次繳清尚餘停權日數之滯還金,未還清者不予辦理離校、離職手續。
第十二條 遺失之館藏資料應以相同資料乙冊(件)賠償,如有新版資料,則以新版代替之;並繳交
處理費每冊(件)一百元;絕版之館藏資料依登錄價十倍賠償;無登錄價者,中文圖書賠
償新台幣二千元,外文圖書賠償新台幣三千元,非播映版視聽媒體一千元,播映版視聽媒
體三千元。
第十三條 不得在館藏資料上圈點、評註、折角、塗抹、或毀損,違者比照本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賠
償,並報請相關單位議處;借閱或使用時若已發現上述情事,應立即向館員聲明。
第十四條 讀者證件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聲明報失,並向原核發單
位申請補發;其在聲明前因證件遭人冒用致本館圖書資料蒙受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
責任。
持他人證件借閱資料者或將證件借予他人者,一經發現,本館除追還當時所借館藏外,並
停止該雙方入館及借閱權三十日。
讀者非法持用之證件若為本館所核發,且為第二次違規使用時,一經發現,立刻沒收該證
,原持證者不得再向本館申請核發。
第十五條 館藏資料須依合法程序借出,違者依「圖書館違規行為處理程序及注意事項」送學務處或
校警隊處理。
第六章 申訴
第十六條 具有外借本館館藏權限之人員,對圖書館所為之管理措施或相關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
其權益者,得向讀者申訴評議小組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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