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04/01/28 |
90年5月30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通過
92年12月4日圖書館館務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
| 一、為提供本校教師於圖書館內集中陳列授課相關參考資料,供修習課程同學使用,特訂定本使用須知。 |
二、教師指定參考資料陳列於總圖書館、各分館與視聽中心教師指定參考資料區,借閱時請憑本校教職員證
或學生證登記。 |
| 三、化學系圖書室指定參考資料的使用請依該室相關規定辦理。 |
四、每人每次可借閱二冊(件、篇、捲),借期四小時,僅限於館內閱覽。無人預約時可辦理續借,惟以一次
為限。 |
五、教師指定參考資料可隔夜外借,外借請於各單位借還書服務結束時間前二小時辦理,並於隔日借還書服務
開始後二小時內歸還,若遇閉館,則歸還日順延。 |
六、逾時未歸還之讀者除停止其借閱權外,每冊(件)每逾一小時課以新台幣10元之滯還金,未滿一小時以一小
時計,滯還金最高累計至240元即不再累計,改為每冊(件)每逾一小時停止借閱權一日。停權部分可折算
成滯還金,每小時仍以新台幣10元計算。 |
| 七、本館各單位資料借還服務時間以本館網頁「開放時間」的資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