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08/06/17 |
97 年 5 月 23 日 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7 年 6 月 11 日校長核定 |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處理受贈圖書資訊及文物資料,節省購置成本及充實館 藏,特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 文物資料:指前項以外之日記、書信、照片、手稿、圖畫、雕塑等具有歷史、學術、美學或其他收藏價值之物品。
- 受贈標的:指贈與人無償贈與本校之自己所有圖書文物資料。
|
第三條 本館受贈圖書資訊或文物資料如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本館得婉拒贈與:
- 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或其取得、持有違反法令規定者。
- 內容不具典藏價值者。
- 捐贈人之要求本館難以執行者。
- 毀損不堪使用者。
- 本館已有複本者。
- 不符合本館館藏發展原則者。
珍善本書刊資料或珍貴文物資料價值之認定,必要時得由本館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評選會議評定 之。
圖書資訊或文物資料之受贈如有爭議,得由館長邀集本館「館藏規劃小組」會議議決。
|
第四條
本館與捐贈人得訂定贈與契約,載明受贈標的之所有權、附著於其上著作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運用等相 關權利義務。
|
| 第五條
受贈標的之保存、陳列、轉贈或其他處理方式 ,悉依本館相關規定。 |
| 第六條 受贈標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另闢專室、專架陳列。 |
第七條
本館對捐贈者之致謝如下:
- 依捐贈者意願,備專函致謝,並於納入館藏之受贈標的加註贈送者姓名。
- 受贈標的納入館藏,其數量累計達十冊(件)以上者,本館得公告捐贈芳名錄於本館網頁。
- 受贈標的納入館藏,其數量累計達五百冊(件)以上者,或價值在新台幣 ( 下同 ) 十萬元以上者,由本館致贈「圖書館之友」借書證一張,終身有效。
- 受贈標的納入館藏,其數量累計達一千五百冊 ( 件 ) 以上者,或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者,由本館致贈感謝狀與「圖書館之友」借書證一張,終身有效。
- 捐贈價值珍貴之圖書資訊或文物資料,得由本館行政會報討論決議,專案辦理。
|
| 第八條
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