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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圖書館服務規則辦法與他館互換借書證作業要點
更新日期:2007/08/16

91年5月1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1年6月17日校長核定

95年11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5年12月21日校長核定

96年5月3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96年5月22日校長核

一、 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規則」之規定,基於圖書館間共享彼此書刊資源之互惠原則,特
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與他館互換借書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凡與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互換借書證者,雙方簽訂互換借書證協議書。

協議書內容載明雙方權利義務相關事項,有效期限兩年,協議期滿時,雙方得評估互惠情形後,

重新續訂協議。

三、為維護本校讀者之權益並兼顧館際互惠之原則,交換借書證之數量、權利視雙方館藏及需求而定,原則以

十枚借書證為限。

四、 凡提出申請者,須經本館館務行政會議審核通過,審核條件如下:
  1. 合作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院校圖書館。
    2. 竹苗地區政府機構、非營利性研究或文教機構圖書館。
  2. 館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館藏書刊三萬冊以上。
    2. 具有特殊、珍貴主題館藏,符合本校教學研究需要。
  1. 目錄查詢:可提供線上公用目錄或紙本式目錄供查詢。
  2. 電子郵遞(E-mail):具有E-mail文件傳送位址。
五、凡持有本館之借書證者,可享下述服務:
  1. 可至本館各館藏地(總圖書館、人社分館、數學分館、物理分館)閱覽或借書。
  2. 每枚借書證至多可借圖書五冊,借期三十天,可預約,不得續借 。
  3. 可至本館視聽中心觀賞視聽媒體 。
六、 本要點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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